近期,在查處國有煤礦基層干部套取工人工資進行貪污犯罪案件中發現,煤礦工人對基層干部利用走“空號頭”或在個別人身上加工分等手段套取工資等問題普遍反映強烈。對此,筆者就謝某貪污案略談一二。
一、謝某的貪污行為直接侵害了工人利益
1、案情 犯罪嫌疑人謝某利用其擔任某國有煤礦二采區292采煤隊隊長職務的便利,自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先后串通本礦工資科考勤室考勤員高某、徐某,及本隊工人董某等人,采取虛報工時、偽造工票的辦法,冒領長期曠職的本隊工人董某、李某、裴某、周某、吳某、耿某名下的工資,套取工資款共計229,353.00元。其中用于工作招待費等違法支出133,000.00元,謝某侵吞75,000.00元,高某分得11,000.00元,徐某分得7,000.00元,董某分得2,000.00元。該案訴至法院后,謝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2、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謝某以欺上瞞下的手段,串通工資科考勤室的考勤員給本隊長期曠職的6名職工照常刷卡考勤、虛報工時,并利用任采煤隊隊長的職務便利制作假工票,上報工資科效率員和工資計算員制作工資明細,然后手持該6名職工的工資儲蓄活期存折冒領工資。
3、謝某貪污的是公款,侵吞的卻是井下生產工人的“血汗錢”該礦是大型國有煤礦,按生產量對所屬各系統、采區、隊實行層層“砍塊”進行工資分配。對生產一線工人均實行計件工資,根據基層采煤隊上報的每人日記分工票和工資科考勤室掌握的微機考勤刷卡反映的月出勤天數對應一致后,再由工資科電子辦的工資計算員按照“砍塊”工資分配額統一制作工資明細、計算出各采煤隊每人的月工資額。由于每月生產量不同工分分值也不同,加上工資計算繁瑣,工人只知道自己月工分是多少,而對自己每月工資所得是否準確合理,根本無法知曉。謝某所在的采煤隊共有90余名工人,兩年從他們身上套取22萬9千余元,平均每人每月少得100元錢。案發后,他們才感覺到工資有明顯提高。
二、對套取工資貪污犯罪的幾點防范對策
(一)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法律知識,提高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識,特別是要教育干部盡職盡責,鼓勵職工檢舉揭發危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侵犯個人勞動成果的不法行為,為依法治企和加強企業勞動工資管理奠定群眾基礎,加強群眾監督。
(二)針對工人工資分配管理問題研究制定可行的辦法,加大監管力度。
1、加強工人工資分配的管理。對班、隊、采區制定嚴格的工人工資管理崗位責任制度,防止一人說了算。使工人應得工資受到切實保護。
2、進一步落實工人工資分配情況公開化。及時公布職工所在班或隊的出勤情況、工分明細,以及全礦工資分配總額明細和審批后的職工月工資明細,并保障具有可比性。使勞動工資的真實管理情況受到群眾的廣泛監督。
(三)提高對職工考勤管理技術的科技含量。應實行虹膜考勤技術,即通過電子掃描瞳孔進行出勤登記,以防止走“空號頭”套取工人工資。
(鶴崗市興安區檢察院供稿) |